三证俱在,铁案如山,若仍迁延不诛,军心必乱、边患必生,悔之晚矣!
起股
夫密函者,藏于暗格,非镇刑司密探昼夜侦伺不能得;私章者,赐于先帝,非能工巧匠可仿造乱真;手迹者,经文勘官核验,非市井之徒可摹拟混淆。此三者相证,于科通敌之罪,何疑之有?非 “疑似”,乃 “实据” 也。
夫供词者,赵小五为于科旧部,非素不相识之人;指印为凭,非空口无凭之语;监押官见证,非孤证无佐之词。此供词与密函相合,于科谋逆之迹,何辩之有?非 “妄言”,乃 “实情” 也。
中股
且于科久掌边军,旧部布于大同、宣府、万全三卫,若不速诛,其党羽必以 “救主伸冤” 为名,煽动更多边军哗变。三卫为北疆门户,一旦失守,北元可从张家口长驱直入,五日可抵京畿 —— 此非 “危言耸听”,乃 “眼前之患” 也。
近有谢渊上《边军哗变疑点疏》,谓 “哗变有疑”,实为偏袒于科。谢渊与于科曾共守德胜门,有 “同生共死” 之私交,其疏中所谓 “时差之疑”“器械之疑”,皆无工部档册、驿路记录佐证,徒以臆测惑乱圣听。若陛下听其迁延之议,必使于科党羽得隙联络,边镇之乱更难收拾 —— 此非 “审慎查案”,乃 “纵奸养祸” 也。
后股
臣闻陛下念于科 “曾拒瓦剌、护京畿” 之旧功,欲暂止诛议。然 “军法如山,国法煌煌”,旧功可赏,大罪难赦。昔年元兴帝诛叛将李达,亦因其曾有 “守雁门” 之功,然 “功不抵罪”,三军始服。今若因旧功赦于科,边军将士必谓 “通敌者可免死”,他日谁复畏国法、谁复为陛下死战?
臣又闻京中百姓有聚宫门 “为于科请愿” 者,实为于科党羽散财煽动,裹挟市井小民 —— 彼辈不知于科通敌之罪,只闻 “于将军守边” 之名,非真民心所向。《大吴政要》有云:“治民当明是非,不可为奸民所惑。” 若因浮言废国法,恐致 “奸民乱政” 之弊,他日谁复尊朝廷权威、谁复守市井秩序?
束股
臣愚以为,今当速下三道旨意:其一,诛于科于诏狱,传首大同、宣府、万全三卫,令边将将士目睹逆臣之惩,以儆效尤;其二,敕令臣与吏部尚书李嵩、玄夜卫北司指挥使秦飞共掌边军安抚,核将于科旧部,凡有异动者即刻收押,不使乱蔓延;其三,令户部尚书刘焕三日内拨边军粮饷二十万石、冬衣五万套至边镇,明谕 “朝廷厚待忠良,严惩逆党”,以安将士之心。
如此,则军心可定、边患可除、社稷可安。臣崇无任惶悚,昧死上言,伏惟陛下圣鉴!
天德二年冬十月 镇刑司副提督、兼领玄夜卫南司 石崇 谨上